山东济南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济南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满足必要的无障碍需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为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有序进行,《办法》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无障碍标准,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确保位置、数量和选型达标,形成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将重点检查无障碍设计,不合格者不得获得合格证明。
《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或其他无障碍设施相关工作。各区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的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相应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新投入运营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特殊的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真实的情况,逐步建立无障碍公共交通导乘系统,并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办法》指出,各类政务及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营场站及运输工具、考试培训机构等,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设施、辅助器具等,并保留必要的现场指导、人工办理、预约定制等服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时,应当配置相应比例的无障碍住房,满足无障碍环境需求。
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是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必然要求。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查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在住宅工程验收前加强分户验收并试行业主查验,将新房验收、交付纠纷问题前置并推动解决。
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制定修订城乡建设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等法律和法规。2023年,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规划。
中国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员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日前透露,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商丘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将长城新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聚焦蓄势新质生产力 践行生态文明新理念 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会在福州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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